问题 | 民间借贷的担保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民间借贷的担保行为,担保人需依据保证合同中的详细条款来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其中,保证的形式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以及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若保证合同中并未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界定或规定不清晰者,则应按照一般保证的标准来负起担保责任。 在一般保证情况下,若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法庭审理或仲裁过程,且关于债权人人债务人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清偿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为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中,假如主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限已至但债务人依旧未能履行债务的话,那么债权人有权利选择要求债务人立即履行债务,或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将丧失先诉抗辩权。 在保证期间之内,如果债权人依法向前述连带责任人提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不得予以拒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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