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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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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首先,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鸦片、海洛因、吗啡等麻醉性药品具有两重性,用之得当,可以治病,减轻病人的痛苦;用之不当,就会形成瘾癖,危害使用者的身心健康。国家对用于提炼这些麻醉药品的罂粟、大麻等原植物的种植,实行严格的管制。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种植麻醉药品原植物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指定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种植计划、限定数量进行种植。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和指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种植,就是对国家管制毒品原植物秩序的侵犯。其次,本罪的行为对象是用于提炼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如果种植的植物不能用于提炼毒品,则不构成本罪。

2、主体要件

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单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对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理。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故意种植,以及抗拒铲除。不论其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还是供自己使用,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毒品原植物而进行种植的,不构成犯罪。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种植毒品原植物必须是非法的。所谓非法,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和指定,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没有按照批准的种植计划、限定数量进行种植。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第二,实施了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插苗、移栽、施肥、灌溉、收获等,无论行为人实施上述的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都视为种植。至于行为人是否割取到罂粟的津液,是自己亲自种植还是雇用他人种植,是在自己责任地里种植,还是在深山开荒种植,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3)抗拒铲除的。如果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不具有这三种情形的其中一种,不能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三、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七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抗拒铲除的。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四、犯罪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根据本款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罪:1.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根据这一规定,该罪的起刑数量标准是种植罂粟五百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规定了种植罂粟的量刑数量标准,而对于其他毒品原植物量刑标准只规定了“数量较大”。这样规定是由于在我国境内出现的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中,主要是罂粟;另外,由于其他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各不相同,相当复杂,也难以在法律中都规定具体数量。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过去曾因为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强制铲除过,也包括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又再次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再次种植的,无论种植毒品原植物多少,都构成犯罪。3.“抗拒铲除的”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在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制铲除这些毒品原植物时,使用暴力、威胁、设置障碍等方法拒不铲除的。

本条第二款是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刑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第三款是对在收获前自动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收获”是指收获毒品,例如对罂粟进行割浆等。“自动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主动进行铲除,而不是在执法人员的强制下铲除。“可以免除处罚”是指对自动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的人,一般可免除处罚,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情节很严重,确需处罚的,也可酌情给予适当的处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行为人在铲除后利用被铲除的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的,则不能适用本款的规定。

五、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决定)第六条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 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向明知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出售较大数量毒品原植物种子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论处。认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要注意与制造毒品罪区别开来。前者是指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后来是指将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制造毒品的行为。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以其为原料制造毒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从重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实施其他制造毒品行为的,应当分别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制造毒品罪,实行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6.6 法释[2000]13号)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款)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相关词条

  • 毒品原植物

    是指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非法是指没有经过国家法律批准或授予的一切行为。提供毒品的对象,只能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毒品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则构成有关的毒品犯罪的共犯。

  • 运输毒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第347条的规定,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原因,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为他人运送毒品的非法行为。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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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