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和担保人是否功能相同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一般观念中,担保人和保证人虽然有少许区别,但通常被视为同属广义上的概念。
这其中,狭义上所谈及的担保主要涵盖物权性质的担保,相应地,保证则更多属于由个人信誉担保的范畴。 从严格意义上看,担保人实际上应该囊括保证人在内。 担保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定金交付人以及保证人等等。 在不同的担保形式中,这些角色的称呼可能会有所差别,如在保证制度中,担保人便称为保证人; 然而在抵押和留置的情况下,担保人则分别别名为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 至于在定金的担保场合中,则该涉事的担保人为定金交付人。 担保人乃是担保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整个担保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具有不可或缺的影响力。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个人的资质背景存在诸多差异,并非每一位人士都有条件充当担保人。 因此,大量的人员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追求自身私利,往往会采取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担保,从而导致担保关系变得无章可循。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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