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以下情况下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原则:
1.被法律明令禁止流通或受到严格限制的动产。例如,涉及贩卖毒品、剧毒物质、爆炸物品,或者非法倒卖国家规定的珍贵野生动植物等情况,均无法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 2.所有权需要通过特定方式进行登记后方能实现转移的动产; 3.已经被政府或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在此情况下,若擅自将该类财产转让予他人,将会直接影响查封裁定的效力,从而导致资产使用权的划拨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抵押。因此,这类行为应当视为无权处置行为; 3.处于盗窃状态或者遗失的物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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