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