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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欠条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什么
分类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解答
律师解析:
欠条的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法定事由: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①送交权利文书+签字、盖章或证明到达;
②发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到达或者应当到达;
③金融机构扣收欠款本息;
④下落不明登报:国家级或者省级;
⑤债权转让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
(二)债务同意履行义务。
①同意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债务清偿计划等;
②债务承担:构成对原债务人债务承认的,从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三)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①从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撤诉的视为未提起;
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两个债权均中断。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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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22:4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