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十年前的诽谤罪能追究吗 |
分类 | 损害赔偿-名誉毁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诽谤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将依照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若是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刑在幅度较小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内,则其追诉时效为五年;若其法定最高刑在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之间,则其追诉时效为十年;若其法定最高刑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之上,则其追诉时效为十五年;而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诽谤罪,其追诉时效则为二十年。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诽谤罪进行追诉,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关于二十年前发生的诽谤罪能否被追究责任,这需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若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刑在上述所列的范围之内,并且尚未超出相应的追诉时效期限,那么便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若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不会再进行追诉。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诽谤罪进行追诉,则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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