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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主体有权复印或复制病例资料
分类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患者康复出院后,若有需要复刻病历材料以供参考之用,那么以下四类人群有权前往就诊医院的医务部门进行病历材料的复制工作:
第一种是患者亲身前往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
第二种则是已经离世的患者的近亲或他们授权的代理人;
第三类为承保机构;
最后一类则为因调查或审理相关事件而需要获取病历信息的公安和司法机关单位。
除了上述四类人,任何其他人均无权非法复制属于患者隐私的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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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2: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