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间的主要区别,可归纳如下几点:
1.从性质上看,相邻关系并非一种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而是附丽于其他财产权利而生的一种约束关系,而地役权则是具有绝对性的独立财产权利,通常被归为用益物权范畴。 2.从法律效力看,相邻关系的产生往往源于法律条文的规定,具有强制性色彩;而地役权多由当事人通过书面契约定制,其效力更为显著。 3.从对权利的限制程度来看,相邻关系是针对相邻地域的不动产所有者、使用者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对相邻方施以必要的便利以及容忍的义务,体现出平衡各方利益的发展理念;相较之下,地役权的内容则更加灵活,常常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协商来确定。 4.在有偿或者无偿方面,以及存续时间长短问题上,相邻关系的取得通常是无需支付对价的;而订立地役权协议时,常见的情况是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总的说来,尽管两种权利都涉及到不动产的利用,但就实际操作层面而言,邻接关系的约束力度相对较轻,而地役权则对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更加全面,尤其体现在提高不动产价值这一核心要求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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