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纳入或者退出低保的,自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或者停发低保金。
低保补助金实行县(市、区)统筹、按月社会化发放,其中农村低保金应当通过财政惠农一本通系统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快捷。低保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下月起停发低保金。
对家庭成员行动不便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低保家庭,由低保家庭户主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帮助其采取协议委托;
上门服务等方式发放,并且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未经低保对象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为保管低保家庭成员的存折、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