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学生自杀当场死亡 |
分类 |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自杀事件,判断学校是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务必要依据详实的案情调查结果进行细致分析,方能得出准确结论。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考虑以下两点因素: 首先,若经调查发现,学校在实施日常教学或事务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当行为,并且这些行为恰恰又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此种情况下,学校便应当为自己未尽到基本教育及看护责任的过失行为负责。 (1)在此类案例中,学校的所谓“过错”实际上就是指他们未能充分履行对学生的全面教育和严格规范,这类过错的存在往往需要通过某种推定方式去判定,例如从事故发生后未成年人身心所受伤害的实际情况出发,推断校方可否合理地被认定为未曾充分履行监护责任。 (2)必须明确的是,学校对校内各类学生所承担的并非普通民事意义上的监护责任,而是发轫于实际的教育过程以及接受教育的场景之上,由法律规定之下形成的一种义务性职责,包含对学生的教育监督、规章制度执行、日常生活保障等多个方面。 其次,如果通过全面的调查后并无任何证据可以确切地证实二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同时学校又能举证说明自身已竭力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学生最终因为自身心理问题或性格缺陷等个人因素而选择结束生命,那么学校在这种情况下便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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