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是交付还是登记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动产交割方式为现货交付。
所谓特殊动产,即在经济价值方面具有显著地位且能持久保持较高价值; 同时由于其特殊性,在法律层面需要特殊对待并给予特别的监管与护卫的可移动物品。 在我国现行制度中,此类特殊动产主要包括船舶、航空器以及汽车等等交通工具。 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及其效力范围在完成交付后即时生效,而经由正规注册之后,其所有权还可进一步抵御来自于善良无辜的第三方的侵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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