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嘉兴意外保险拒赔代理律师能风险代理吗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确实如此,我们通常所说的风险代理主要可分为两种方式,首先便是全风险式,也即是在前期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而只有在后期按照最终的标的额抽取一定的百分比作为律师费,这个比例大约在30%左右;
其次就是在前期先收取基本的办案费用,一般为5000元人民币,然后在后期再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个比例通常在10%-15%之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中,一般是被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模式的。 此外,根据《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当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如果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之后仍然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那么律师事务所便可以考虑实施这种收费模式,但是以下几种情况则属于例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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