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平台价格与实际不符是否构成欺诈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若实物与描述有所出入,则无疑是对消费者的欺瞒。
作为商家,理应确保其所售卖的商品及广告、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宣传途径与之相匹配。 如果两者出现了偏差,那么这便可被定义为欺诈行为。 所有商人在进行广告宣传或展示产品性能时,都必须保证他们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质品质同他们所表述的一致。 对于那些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的商家,他们应该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增加赔偿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而这个赔偿金额应该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总价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如果增加的赔偿金额还未达到五百元,那么就应该赔偿五百元。 当然,法律也会有另外的规定,我们需要按照这些规定来执行。 如果广告中包含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内容,从而误导消费者,那么这种广告就可以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通常具有以下几种情况: (1)商品或服务本身并不存在;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3)使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 (4)虚构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效果; (5)以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况。 如果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使得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那么广告主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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