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七天无理由法律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是什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商家在采用网络、电视、电话以及邮购等购物方式时,消费者拥有在收到商品后的七日内进行退货并不需要提供任何特定理由的权利。
在此期间内,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保存完好才能获得法律支持。 卖家也应在收到退还商品的次日起计算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消费者支付的商品货款全额退还给他们。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退货商品需要返回商家,因此返程运输所需的运费则应该由消费者自行负担。 以上即为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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