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能共存吗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请求精神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是完全可以被共同提出的。首当其冲,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这两项赔偿金的并列地位,也就是说,它们分别属于两个性质全然迥异的赔偿范畴。
其次,由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权威参考书——《理解与适用》也有过详细的表述,即死亡赔偿金真正意义上是因为死者离世而给家属造成未来收入损失的财产性损失,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以家庭收入的降低为依凭来进行具体运算。 然而,精神抚慰金却恰恰相反,它是种非财产性的损害,主要是由于逝者的离世带给家人心灵上无法弥补的伤害。 因此,两者绝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上的替换或混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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