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围标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为关于评估“围标”及“串标”行为的判定依据:
1.在开标环节之前,招标方提前公布投标者的投标书中的内容,并且将其披露给其他投标者知晓; 2.招标方直接或间接地将例如标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等重要信息透露给投标者知悉; 3.招标方明确表示或隐晦地指示投标者刻意压低或提高投标价格; 4.招标方授意投标者对投标书进行撤换或修改; 5.招标方公开声明或含蓄暗示投标者为特定投标者的中标提供便利; 6.招标方和投标者合谋以获取特定投标者最终中标,从而实施的其他任何形式上的串通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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