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会见需要材料有哪些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授权委托书; 2.律所出具的正式公函; 3.特制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介绍信; 4.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等); 5.用以证明与被接洽人之间亲缘关系的户口簿副本,或者结婚证书,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6.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律师执业资格证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