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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去办离婚证需要带什么证件
分类 婚姻家庭-家事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首先需要准备的是身份证件。
若前往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手续,则男女双方需亲自行使其权限并亲自前往该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还需携带的是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备审核身份信息之用。
第二项必要的证件材料即户口簿的收集。
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信息应毫无错误且应与身份证信息完全一致,同时婚姻状况也需与其实际情况吻合。
个人页面以及户口簿最前端均需加盖由户口登记机关所颁发的户口专用章予以确认。
对于集体户口的情形,需要提交的是本人的户口卡原件以及加盖保管部门公章的首页复印文件。
请注意,本人户口卡原件公章之上须加盖有户口登记机关颁发的户口专用章以确保其有效性;
如果您无法提供完整的户口簿,那么您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开具一份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
此户籍证明的内容应准确无误,其中包括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码以及婚姻状况等重要信息,同时署门口专用章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如果未明确注明有效期,则从开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皆可使用。
第三项所需的证件资料即结婚证书。
结婚证书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等信息应与户口簿及身份证上的信息完全一致。
在其婚姻存在状况下,只要持有注册结婚证书的任一本即可办理离婚手续;
如遇到两本证书全部丢失的特殊情况,只需提供查询时期距今不超过半年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便能继续办理离婚手续。
最后,为了顺利获得离婚批准,当事人还需要预备好离婚协议书作为必备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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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9: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