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委会怎么出死亡证明 |
分类 | 婚姻家庭-家事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公民不幸离世,城市地区应于葬礼举行之前,而农村地区则须在一个自然月之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以及邻居携带死亡证明、户口簿以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前往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申报死亡登记并进行注销户籍手续办理。
其中,死亡证明(即医疗卫生单位提供的凭证,即《死亡医学证明》),以及对于无医疗机构死亡证明的普通公民死亡事件,可凭借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开具的证明文件;对于非正常情况下的死亡或是卫生部门未能判定是否为正常死亡的案例,需附带殡仪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具体来说,当公民在临时居住地去世时,临时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依据暂住地的户主、旅馆管理者或住房内其他相关人员的申报资料,将死者的姓名、死亡地点、时间及其原因等信息即时传递给死者原籍的户口登记机关,从而由原籍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死亡登记,并予以户籍注销。 同时,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死亡家庭成员的申报后,尽快办理死亡登记事宜,如果遇到疑问或疑虑,亦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沟通核对。 所需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如下: 1.基层组织(例如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2.户口本; 3.家属身份证(用于指定的家属来完成相应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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