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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子女投靠怎么转为上海户口
分类 婚姻家庭-家事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父母任意一方为拥有五年及以上上海户籍的人,同时其未成年子女(年龄在十六岁以下或在上海高中就读者)符合相关规定,便可选择投靠上海户籍方在当地的户籍地。
其次,已迁回的人员的子女,在尚未结婚生育亦从未参加工作并在实际生活中连续长期居住上海的状况下,直到二十五周岁为止都可以进行投靠申请。
再次,对于通过应届毕业生身份落户于上海的人群,只要其子女在遵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并且已在上海长期居住和生活的未成年人,同样也具备申请投靠的资格。
最后,若养子女与养父母一同在上海居住超过五年之久,且该子女尚属于未成年阶段,并已按照规定合法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那么他们同样可以提出上海投靠落户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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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4: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