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生子可以起诉精神损失费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同居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单纯的同居生子这一行为本身,往往难以直接通过起诉来要求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失费的主张,通常是基于对方有特定的侵权行为。 像重婚这种行为,一方同时与他人登记结婚,给另一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创伤;还有虐待,对另一方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以及遗弃,不顾另一方的生活和情感需求而抛弃对方等,这些都会导致另一方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 然而,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它相对较为松散,不具备婚姻关系中的那些法定权利和义务。 但要是在同居期间,其中一方存在故意侵害另一方精神健康的行为,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进行认定后,是有机会获得精神损失费赔偿的。 不过,这就需要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以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总之,仅仅是同居生子这一事实,通常是不能直接起诉要求精神损失费的,必须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可以主张的侵权行为以及相应的损害后果。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同居并育有一子,后小朱起诉小李要求精神损失费,小李拒绝。争议点在于单纯同居生子能否主张精神损失费。小朱称小李同居期间常言语侮辱自己,给自己造成精神伤害;小李则认为同居关系松散,不应赔偿。 案情分析: 1、单纯同居生子行为难以直接主张精神损失费,因同居关系不像婚姻关系有法定权利义务。 2、若同居期间一方如小李存在故意侵害小朱精神健康行为,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经认定后小朱有获赔可能,但需充分证据证明侵权及损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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