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作送养人的个人或组织有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可以作送养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此处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 2、从实践情况看,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社会福利院。 3、关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适用本项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能够以存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为由送养子女的只能是生父母,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二是生父母必须存在特殊困难才能送养子女。三是生父母在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决定送养时,必须生父与生母双方共同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