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姐妹之间过继子女程序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的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核实后办理收养登记。
需要的材料有: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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