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应承担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同样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1.支付抚养费: 支付抚养费是没有抚养权一方的法定义务。 抚养费的确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发展。 首先,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包括日常生活开销、学习用品费用等。 其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也至关重要,收入较高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对较多的费用。 同时,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重要参考,抚养费一般涵盖子女生活费,确保孩子有足够的食物、衣物等基本生活保障;教育费,用于孩子接受学校教育及各类培训;医疗费,保障孩子生病时能得到及时治疗。 2.探望权的行使: 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这不仅是其情感需求,也是维护亲子关系的重要方式。 探望应按照事先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方式、时间进行,在探望过程中,要充分保障与子女的情感联系,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等情况,但不能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秩序,也不能影响抚养方的正常生活。 3.重大事项知情权和参与权: 对于涉及子女重大利益的事项,如孩子遭遇重大疾病需要治疗、面临教育方向的重要选择等,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在不影响抚养方决策的前提下,有知情权和一定的参与权。 可以了解相关情况,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总之,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虽不直接抚养子女,但需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助力子女健康成长。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后,小李获得孩子抚养权。小朱未按约定支付足额抚养费,且频繁不按规定时间探望孩子,在孩子面临重大疾病治疗选择时,小朱认为自己应参与决策,小李却觉得小朱不应干涉,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抚养费支付,小朱有法定义务支付,应综合子女实际需要、自身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数额,未足额支付是不对的。 2、探望权方面,小朱应按约定或判决行使,频繁不按规定探望影响了抚养秩序。 3、重大事项上,小朱在不影响小李决策前提下,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小李不应完全排斥小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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