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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可以放弃探视权吗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律师解析:
在离婚协议中,是不可以放弃探视权的,这有着多方面的依据。
一、探视权是法定权利
探视权源于父母与子女间天然的血缘关系,是法律赋予的重要权利。
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情感交流和密切联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明确作出了规定:当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亲子关系的重视和保护,确保子女在成长过程中能够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和支持。
二、协议放弃无效
即便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协商约定一方放弃探视权,这样的约定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因为这种约定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私下协议的方式被随意排除。
法律设定探视权是基于对子女权益和亲子关系的综合考量,任何试图通过协议放弃的行为都无法改变其法定性质。
三、可依法变更探视方式等
虽然探视权不能放弃,但双方可以就探视的具体方式、时间等内容进行友好协商并作出明确约定。
例如,约定每周探视的具体日期和时长等。
而且,若后续因各种原因导致情况发生变化,总之,探视权受法律保护,不能放弃,但具体探视事宜可合理约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朱放弃对子女的探视权。后小朱反悔,要求行使探视权,小李以离婚协议约定为由拒绝,双方就小朱是否能行使探视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探视权是法定权利,源于父母与子女天然的血缘关系,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旨在保障亲子间情感交流。
2、协议放弃无效,小朱与小李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放弃探视权,但此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法律效力,法定权利不能私下随意排除。
3、双方可就探视具体方式、时间等协商约定,若情况变化还可依法变更相关安排,但探视权本身不能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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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6: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