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不给抚养费可以终止探视权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法典中抚养费与探视权的相关规定解析》
在涉及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中,民法典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其中关于抚养费和探视权的关系尤为重要。 1.探视权的法定性及意义: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父母与子女间情感交流和联系的渠道畅通。 对于子女来说,父母双方的关爱和陪伴对其身心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抚养费与探视权性质不同: 抚养费则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应尽的经济抚养义务。 父母有责任为子女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经济支持。 这与探视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相互混淆和抵消。 就好比一个提供物质基础,一个给予精神关怀,二者缺一不可。 3.不支付抚养费的应对方式: 当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心平气和地沟通子女的生活需求和费用问题;若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若这些方式都无法解决,那么向法院起诉是最后的保障手段。 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以对方不支付抚养费为由阻止其行使探视权。 4.探视权的中止情形: 当然,如果出现探视权的行使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等法定情形,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后,小李未按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小朱以此为由阻止小李探视孩子,双方产生争议。此外,小胡作为探视方有严重暴力倾向,其探视权是否应中止也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小李虽未支付抚养费,但小朱不能以此阻止其探视,抚养费与探视权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抵消,小朱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起诉等合法途径解决抚养费问题。 2、对于小胡,因其有严重暴力倾向,可能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视权,且这与他是否支付抚养费并无直接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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