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放弃孩子抚养权还能见面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依然是可以与孩子见面的。
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一、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视权有着明确规定。 这是基于亲情关系以及孩子成长过程中对父母双方关爱的需求所设立的。 即便一方放弃了抚养权,其作为孩子亲生父母的身份不会改变,相应的,探视权作为法定权利也不会丧失。 法律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孩子能够在成长过程中与父母双方保持适当的联系,感受完整的亲情。 二、探视方式的确定 关于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时间安排,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 双方可以根据自身以及孩子的实际情况,细致地商讨出合适的探视方案。 例如,每周可以安排固定的几天进行探视,每次探视的时长是多久;在节假日期间,又该如何分配探视时间,是轮流陪伴孩子过节,还是有其他更合理的安排等。 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三、探视权的保障 倘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视权,这无疑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自己的探视权。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作出公正的判决,并强制要求抚养方协助探视,以确保探视权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小朱放弃孩子抚养权。之后小朱要求探视孩子,小李却以小朱放弃抚养权为由拒绝,双方就探视权问题产生争议,小朱遂将小李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探视权法律规定,小朱虽放弃抚养权,但作为孩子亲生父母,其身份不变,探视权作为法定权利不会丧失,小李拒绝小朱探视孩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关于探视方式,双方本应先协商,若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在此案中,因小李拒绝协商,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探视方式和时间安排。 3、小李不配合小朱行使探视权,侵害了小朱的合法权益。小朱起诉后,法院应作出公正判决,强制小李协助小朱探视孩子,保障小朱探视权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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