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种情况视为放弃抚养权的人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中,以下几种情况通常可被视为放弃抚养权:
1.书面明确表示放弃: 当一方通过书面协议等正规形式,清晰、明确地表明自己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时,若该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那么这种行为可视为放弃抚养权。 比如,在离婚协议中,一方明确写明自愿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并且这份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 2.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 这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 例如,长期不支付抚养费,对子女的生活所需不闻不问,孩子的衣食住行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对子女的教育也毫不关心,不承担孩子上学的相关费用,也不参与孩子教育规划;在孩子生病需要医疗救治时,同样不管不顾。 而且,在自身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等抚养费用的情况下,持续较长时间不履行相应义务,这种行为可推断其放弃抚养权。 3.主动将子女交予他人抚养且无正当理由: 未经法定程序,一方主动将子女交给他人抚养,自己从此不再承担抚养责任,同时又没有合理的事由。 像因自身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特殊困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暂时无法抚养的情况除外。 需要强调的是,抚养权的确定始终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为根本原则。 即便一方存在上述看似放弃抚养权的行为,最终抚养权的归属依旧需要由法院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判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离婚协议中小朱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孩子抚养权。之后小朱长期不支付抚养费,对孩子教育、医疗等不闻不问。且小朱还主动将孩子交予小胡抚养,无正当理由。小李认为小朱已放弃抚养权,小朱却称自己未真正放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书面明确表示放弃抚养权,且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平等签订,无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从书面协议角度看,可视为放弃。 2、小朱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在有能力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对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均不管不顾,可推断其放弃抚养权。 3、小朱主动将孩子交予他人抚养且无正当理由,进一步表明其放弃抚养权的倾向。但最终抚养权归属仍需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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