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女方有孩子探视权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后,女方依法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律依据明确 我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管是父亲还是母亲,都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其行使这一权利的义务。 关于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以及时间安排,通常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例如,双方可以根据自身及子女的实际情况,约定每周或者每月的特定时间、地点进行探望等。 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决。 二、权利保障意义重大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其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情感上的联系和正常的交流。 通过定期的探望,父母可以更好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状况,给予他们关爱和支持,这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育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权利行使存在限制 如果父或者母在探望子女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比如对子女进行暴力殴打、虐待等,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利。 不过,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之后,例如经过教育改正,不再存在伤害子女的风险时,应当恢复其探望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后,小李获得孩子抚养权。小朱要求探视孩子,小李却以各种理由阻挠,双方对探视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无法协商一致。后来小朱在探视时情绪激动打了孩子,小李以此为由拒绝小朱再探视。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小朱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小李有协助义务,其阻挠行为是不当的。 2、双方应先协商确定探视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小朱打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视权。 3、若小朱经教育改正,不再有伤害孩子风险,其探视权应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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