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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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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认定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4)非法拘禁, 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5)非法拘禁,造成严重后果的。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时羁押人犯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认定

行为人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由于其经常会使用捆绑、扣押等方式甚至有时会采用暴力方法,因此,经常会出现被拘禁人受到重伤甚至死亡的情形,这是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构成情节,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对“致人重伤”、“致人死亡”如何理解,目前有三种观点:

1、过失说。认为“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是指过失,不包括故意在内,如果是故意的情形应该归到第二款转化犯的情形里去,即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论处,否则会轻纵犯罪分子。

2、 故意说。认为本罪中“致人重伤”、“致人死亡”应为故意所致,理由是非法拘禁中的殴打显然是故意的,无论伤害结果是重是轻,都在行为人意料之中,行为人殴 打他人时往往抱着不计后果不顾被害人是否被打成重伤的心理,这种心理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心理,这是一种故意。

3、双重说。认为非法拘禁罪中“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不仅包括行为人在实施拘禁行为中过失引起的重伤、死亡结果,也包括故意所造成的重伤、死亡结果,这两种情形都应定非法拘禁罪。

过失说和故意说都有一定的道理,只是立论的角度不同而已。过失说侧重于刑罚的可容性,双重说侧重于行为结果的可能性。从刑罚的可容性讲,“致人重伤”的法定 最高刑为10年,而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为死刑。可见前者无法容纳后者的刑事处罚。从行为的结果可能性讲,非法拘禁中的伤害行为既可能在故意状态下实施,也 可能在过失状态下实施。故意说认为非法拘禁的殴打都是故意行为,因而重伤害的结果都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都是属于故意。故意说混淆了殴打故意和重伤害故意两种不同的故意内容,因为殴打的故意并不等于重伤害的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本人认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重伤或者死亡可以是过失或者无过错,造成 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原因,既可以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也可以是被害人的自伤、自杀行为,还可以是非法拘禁期间的其他原因,如被害人在下雨天被雷击而死 等。须指出的是,重伤或死亡结果可以归责于其他人所为的,行为人不应再对此加重结果负刑事责任。例如,被害人在被拘禁期间,第三方出于报复将被害人杀害 的,行为人就不应对死亡结果负责。

三、使用暴力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38条之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形下,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典对转化犯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转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客观方面必须有“使用暴力”的行为,并因此造成被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危害结果发生。二是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基于故意而实施的暴力,并且行为人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三是刑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形直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有学者认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论处。

本人认为,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只是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与刑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的罪 名之间并不是分别对应关系,而是交叉选择关系,在出现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可以定故意伤害罪,出现重伤结果的也可以定故意杀人罪,并非致人死亡的就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一,行为人构成何罪必须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依据进行判断,转化犯罪也不能突破这一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在对他人的非法拘禁中 使用暴力,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但被告人并没有预见到被害人会因自己的伤害行为而导致死亡,或轻信能够避免,在此情况下,即使被害人死亡,也不宜认定被告人 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被告人既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对死亡结果也非放任的心理态度,而是过失所导致,转化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是恰当的。

其二,在非 法拘禁的转化犯中,被告人对被害人伤残或死亡的结果并非只能是间接故意。尽管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持放任的心理状态,但在有的情况下,面对被害人的反抗,被 告人犯意转化而追求被害人的致伤或致死。也是完全可能的,在非法拘禁的转化犯罪中不能排除有这种情况的存在。

其三,即使在被告人持间接故意心理情况下,其 罪名的确定也不能仅以结果论,如果其只对伤残持放任态度,而并没有预见到可能致人死亡,对死亡的结果不存在放任,则即使被害人死亡了,也不能以结果论而定 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伤害而过失致人死亡,这是完全可能存在的人的主观意志形态。其四,这里的“暴力”应限于超出非法拘禁范围的暴力,且“暴力”的程度应限定在造成轻伤以上(不包括轻伤),否则就没有必要按照刑法第234条来处理;非法拘禁罪行为本身也可以表现为暴力,但作为非法拘禁行为内容的暴 力导致他人伤残、死亡的,不属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只有当非法拘禁行为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时,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拘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转化犯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适用刑法第234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时,应当适用该条第二款,不包括 该条第一款致人轻伤的情形。因为伤残应当指“重伤或残疾”,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基于对转化犯条件的界定。转化犯罪是指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行为人 实施的某一犯罪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依照后一犯罪定罪量刑的情况。那么,只有后一犯罪比原犯罪严重才能转化,否则不宜转化。一 般的故意伤害犯罪,如果只导致轻伤的后果,其法定刑与非法拘禁罪相平衡,虽然被告人有伤害行为和致人轻伤的结果,但不符合转化犯罪的成立条件。故意致人重 伤或残疾其严重性都大于非法拘禁,在这一情况下,从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重伤)罪符合转化犯罪的基本要求。

第二,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死亡的情形当中,不能单纯地以造成被害人伤残的危害结果就一律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就一律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能简单地在犯罪结果与 罪名之间画等号,否则容易陷入归罪的错误。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认定非法拘禁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犯,正确的做法是要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还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综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触犯了故意杀人罪,还是故 意伤害罪,只有这样才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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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21:5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