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通常是不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这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遗嘱性质的特殊性 遗嘱涉及到遗嘱人对自身财产以及相关事务的最终安排,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 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如何分配、对身后事务有怎样的期望,只有自己最为清楚。 这其中蕴含着个人独特的情感、价值观和生活经历等诸多因素。 比如,一位老人可能因为与某个子女长期相伴、悉心照料,所以在遗嘱中决定将大部分财产留给这个子女,这种基于个人情感和生活实际的意愿,他人很难完全准确地去揣摩和表达。 即使他人试图去理解,也可能因为信息的不全面或者主观判断的差异,导致无法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想法。 二、法律的严格规定 我国《民法典》对遗嘱的订立有着明确的规范。 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然后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代书遗嘱虽然允许他人代写,但前提是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代写人、遗嘱人以及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这里可以看出,即使有他人参与代书,核心的意思表达必须是遗嘱人自身的。 当然,在特殊情形下,比如遗嘱人因病无法书写时,可依照法律规定采用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形式立遗嘱。 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都得由其本人来表达,这样才能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案情回顾: 小朱因病无法书写,便委托小李代其立遗嘱,未找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订立后只有小李和小朱签名。小朱去世后,其子女小胡和小丽对该遗嘱的有效性产生争议,争议焦点在于此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分析: 1、从遗嘱性质特殊性看,遗嘱具有极强人身属性,小朱对财产分配的意愿只有他自己最清楚,小李代立遗嘱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小朱真实想法。 2、从法律规定看,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此遗嘱缺少见证人,不符合《民法典》相关规范,该遗嘱有效性存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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