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弟弟死亡第一继承人是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当弟弟不幸离世后,其遗产的第一继承人有以下几类:
一、配偶 弟弟合法的婚姻配偶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这里的配偶是指经过合法登记结婚的伴侣。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相互扶持,共同生活,所以配偶在法律上享有对弟弟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权,这是对婚姻关系中相互权益的一种保障。 二、子女 这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亲生子女与弟弟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确立的亲子关系,他们在法律上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也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三、父母 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生父母给予了弟弟生命;养父母通过合法收养对弟弟尽到了抚养义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同样在生活中对弟弟进行了照顾和养育。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不过,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比如身患重病且无收入来源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例如一直悉心照料弟弟生活起居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情回顾: 小朱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配偶小李、子女小胡和父母小静、小丽就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小李认为自己应多分,因其与小朱婚姻关系存续且付出较多;小胡称自己照顾小朱多也该多分;小静、小丽觉得应均分。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享有第一顺位继承权。若其能证明对小朱付出较多,如承担主要家庭责任等,分配时可适当多分。 2、小胡作为子女,若能证实对小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如长期悉心照料,也可要求多分。 3、小静、小丽作为父母,同样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若无人符合多分或少分情形,一般应均等分配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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