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把房子指定给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要将房子指定给特定的人,常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在自己去世后,让特定人继承房产的一种方式。 具体操作时,需要订立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 比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此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代书遗嘱则要求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这样可以防止遗嘱被篡改或伪造,保障遗嘱人的意愿得以准确实现。 2.赠与: 房产赠与可以在生前完成。 首先,双方要签订赠与合同,明确赠与人将房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 签订合同后,还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在这个过程中,一般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一定的税费,比如契税等。 完成过户登记后,房产的所有权就正式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依法享有对该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设立居住权: 如果只想让特定人享有居住使用房屋的权利,而不是房产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等方式为其设立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后,还需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后,居住权人就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合法地居住使用该房屋。 案情回顾: 小朱欲将自己的房子指定给特定人,引发争议。小朱曾自书遗嘱让小李继承,但未注明日期;后又想生前赠与小胡,签订赠与合同但未办过户;还为小丽设立居住权,未进行登记。小静主张这些行为均无效,各方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自书遗嘱因未注明具体年、月、日,不符合法定形式,可能导致遗嘱无效,小李难以依此继承房产。 2、小朱与小胡虽签订赠与合同,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所有权未正式转移,赠与行为未完成。 3、为小丽设立居住权未登记,居住权未设立,小丽不能合法居住使用该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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