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程度,是指身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因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而需要经他人护理,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活的程度。
问题 | 护理医疗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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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理医疗过失的情形构成护理医疗事故的护理过失行为主要有: 1.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任用实习生单独从事临床实践或护理员从事临床医疗护理工作,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2. 护理人员擅离职守,致使抢救不及时,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3. 护理人员违反医嘱制度,或者对可疑医嘱照嘱执行,或者转抄、整理医嘱未查对导致错误,或无医嘱自行对症处理(抢救时,医师不在的除外),或者擅自改变医嘱,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4. 护理人员违反执行医嘱“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理后果。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品、剂量、浓度、时间、用法等等义务,造成用错药,或药物剂量、给药途径错误,致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5. 护理人员违反常规测试、巡房、注意观察病情变化等护理制度,致使抢救不力或引发并发症,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6. 护理人员在喂食、喂药、注射等护理治疗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7. 其他违反护理制度和技术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应当注意,虽有护理过失行为,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主张赔偿的,可依民法通则、合同法处理。 护理医疗事故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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