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继承顺序及份额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遗产继承顺序及份额划分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配偶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法律上享有首要的继承权利。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他们与被继承人有着直接的血缘或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父母则涵盖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养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 当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份额划分标准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以体现公平原则。 (2)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比如身患重病、残疾且无收入来源等,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比如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生活起居的,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若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小胡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小胡有配偶小静、子女小朱和小李,还有姐妹小丽。在遗产分配时,小朱认为自己长期照顾小胡生活起居应多分,小李则觉得应均分,且小丽也提出自己应参与继承,争议由此产生。 案情分析: 1、根据继承顺序规定,小静、小朱、小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小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能参与继承。 2、小朱长期照顾小胡生活起居,按照份额划分标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所以小朱要求多分有一定法律依据,而小李主张均分不符合此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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