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有哪些内容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遗嘱人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且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例如,成年人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能够独立思考、判断,就具备立遗嘱的能力;而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所立的遗嘱通常是无效的。 二、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内心真实的想法,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其意愿的情形。 比如,不能有人通过威胁遗嘱人的生命安全或者欺骗遗嘱人财产状况等手段,迫使遗嘱人做出不符合自己本意的遗嘱内容。 三、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遗嘱内容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不能由他人代写。 这样可以确保遗嘱内容是遗嘱人亲自确定的,防止他人篡改或歪曲其意愿。 四、签名并注明日期 遗嘱人需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 签名是确认遗嘱为遗嘱人所立的重要依据,日期则有助于确定遗嘱的先后顺序等。 五、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遗嘱不能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六、形式完备 应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书写规范、清晰,便于他人准确理解遗嘱人的意愿。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自书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在遗嘱人去世后,可按照遗嘱内容进行遗产分配。 案情回顾: 小朱在年老时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但小胡提出异议,称小朱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不佳,且怀疑小朱是受小李胁迫,遗嘱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该遗嘱未注明日期。 案情分析: 1、关于遗嘱能力,若小朱立遗嘱时精神状态差,无法清晰认识行为后果、正确表达意愿,可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或无效。 2、若小朱是受胁迫立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那此遗嘱不符合生效条件。 3、未注明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完备的要求,也可能影响遗嘱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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