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房产第一继承人顺序怎么分配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夫妻房产在继承时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及分配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 夫妻房产继承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中,子女的范畴较为广泛,涵盖了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也就是在婚姻关系之外所生育的子女,他们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比如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继子女对继父母也尽到了赡养义务的情况。 父母方面,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一般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当均等。 不过在实际分配时,会有一些特殊考量。 例如,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会予以照顾,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基于其付出较多,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反之,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三、特殊情况 当夫妻一方去世时,不能直接将整套房产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首先需要将夫妻共同房产中属于在世一方的份额析出,剩余部分才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规定进行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是夫妻,二人有一婚生子女小胡,小朱还有一非婚生子女小丽。小朱去世后,涉及夫妻房产继承,争议点在于非婚生子女小丽是否有继承权,以及房产如何分配。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小丽作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与婚生子女小胡一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夫妻共同房产不能直接作为遗产,需先析出小李的份额,剩余部分才是遗产,由小李、小胡、小丽以及小朱的父母按规定继承。 3、若有继承人生活特殊困难且缺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小朱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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