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问题 | 法医临床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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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医临床鉴定的主要内容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 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 活体损伤鉴定,主要是根据伤病的具体情况选择应用相应的临床医学诊断方法,如采用视觉、听觉脑干诱发电位、CT、核磁共振、PET等检查方法,但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医学鉴定中被检查者出于各自的动机,有可能夸大病情或伤情,也有可能隐匿病情或伤情,所以,要以客观检查为主,探讨各种症状,对被检查者的陈述和症状进行审查,才能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 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临床法医学鉴定: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按鉴定事项讨论、分析,作出鉴定结论的过程。 补充鉴定:指在案件处理中,委托方认为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论据不足或者发现了新的资料,提交给原鉴定人复查,对原鉴定做补充或解答新问题的过程。 再鉴定:指委托方或当事人对原鉴定或补充鉴定持有疑义时,委托其他专家对原有资料和被检人进行鉴定的过程,又称重新鉴定。 联合鉴定:聘请有关临床专家和其他法医进行的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的特点1、法医学鉴定的对象是活体,它与临床医学诊断的目的不同,临床医学诊断的目的是治疗,临床法医学鉴定则为法律诉讼提供证据,为法律制定提供依据。 2、临床法医学检查和鉴定具备三性原则。合法性:是指临床法医学鉴定合乎我国诉讼法规,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委托才能进行。相关性:是指临床法医学检查、鉴定与法律案件密切相关,是针对委托机关所提出并要求解决的鉴定事项进行的鉴定。可信性:作出的结论是科学的和客观的。 3、临床法医学鉴定涉及的面广、难度大,对鉴定人知识的储备要求高。 4、对鉴定时限有严格的要求。 临床法医鉴定的程序1.案件受理:刑事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方可受理,民事纠纷可接受其他单位、妇联、民政部门等委托;自诉案件可由被害人单位或律师事物所委托。 2.案情了解:鉴定人要认真阅读委托机关提供的案件材料,仔细听取办案人的介绍和询问当事人,详尽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情节;了解受伤的部位、伤后经过和医疗情况等。 3.活体检查:包括对伤(病)者身体检查和临床医学辅助检查。对损伤检查应作详细记录,测量要准确,记录要规范,有的损伤除文字记录外需要拍照或绘图。 4.现场勘察:在鉴定工作中有少量案件在判定成伤机制或损伤性质困难时,应该与办案人共同进行现场勘察,也可以进行案件重建,以便作出确切的鉴定结论。 5.制作鉴定书:根据法医检查结果,结合病历记载,实验室辅助检查结果,现场勘察 进行临床法医鉴定要注意的几点1、临床法医学检查、鉴定必须按法律诉讼的程序及委托机关提供的鉴定事项,对人身进行检查分析、诊断作出鉴定结论,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提交给委托机关,而不得交给原告或者被告人。 2、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权查阅、询问本案卷宗和有关情况,但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失密或外传。鉴定人若与本案有牵连,包括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等,必须回避。 3、临床法医学鉴定人应为法医师或具备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法医专业人员。 4、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按照相应的法规、标准来执行。 5、在应用临床资料时,鉴定人必须以自己的检查结果和病历记载的伤情相对照,对待各种检查应审核,只有证实与伤情符合是才可以引用。 6、遵纪守法,尊重事实,实事求是,排除一切外界干扰,认真做好每份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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