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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婚丈夫去世第一继承人是谁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当二婚丈夫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主要有以下几类:
1.配偶:也就是现任妻子。
在婚姻关系合法存续的这段时间里,配偶依法享有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权。
这是基于婚姻关系所赋予的法定权利,体现了夫妻之间在财产继承方面的权益保障。
2.子女:这里包含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出生时父母没有合法婚姻关系,但同样享有继承权;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不管是丈夫与前妻生育的子女,还是与现任妻子生育的子女,在继承遗产时都拥有平等的权利,不存在因父母婚姻状况变化而产生的歧视。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不过,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比如一些因残疾或重大疾病而失去劳动能力且生活困苦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像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生活起居、承担主要经济供养责任,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二婚,婚后共同积累了一些财产。小朱去世后,其与前妻生育的小胡、与小李生育的小静,以及小朱的父母,都要求继承遗产。争议点在于遗产分配份额,小静称自己年幼生活困难应多分,小胡则认为应均分。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配偶,在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依法享有对小朱遗产的继承权,可参与遗产分配。
2、小胡和小静作为子女,不论父母婚姻状况如何变化,都有平等的继承权。但小静生活有特殊困难,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3、小朱的父母作为父母这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在分配时,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对生活困难的小静应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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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0 22: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