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份遗嘱公证哪个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多份遗嘱公证的效力问题,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一、一般规则 在以往,公证遗嘱的效力具有优先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规定,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 现在,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这意味着各种形式的遗嘱在效力判定上更加平等,不再因是否经过公证而直接确定其效力高低。 二、判断依据 当存在多份遗嘱时,判断哪份遗嘱有效有明确的依据。 不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均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立遗嘱人拥有根据自身意愿随时变更或撤销之前所立遗嘱的权利。 例如,某人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之后又因家庭情况变化等原因重新立了一份自书遗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以最后这份自书遗嘱为准。 三、特殊情况 要使遗嘱有效,必须满足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从实质要件来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遗嘱内容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受到欺诈、胁迫等外力干扰。 同时,遗嘱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比如,遗嘱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继承份额。 若其中一份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比如遗嘱人立遗嘱时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那么该遗嘱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多份遗嘱中,最后所立且符合法定要件的遗嘱为有效遗嘱。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其中有一份公证遗嘱,后来家庭情况有变,小朱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就以哪份遗嘱为准产生争议,焦点在于公证遗嘱与后立自书遗嘱的效力问题。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为准,所以小朱后立的自书遗嘱在效力判定上应优先于之前的公证遗嘱。 2、若小朱立自书遗嘱时神志不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表达真实意愿,那么该自书遗嘱不符合实质要件,不产生法律效力,此时就需看其他符合法定要件的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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