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股东过世放弃继承权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公司股东不幸过世,而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权时,可参照以下方式妥善处理:
一、明确放弃方式 继承人需要以书面形式清晰、明确地表达放弃继承的意愿。 之所以强调书面形式,是因为它能够提供确切的证据,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而且,为了进一步增强这份声明的法律效力,最好将其进行公证。 二、股权处理 1.公司章程有规定:若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资格继承以及放弃继承后的股权处理有具体的规定,那么就应当严格按照章程的要求来执行。 比如,章程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由其他股东受让该股权,那么公司就应当依照此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股权的顺利交接。 2.公司章程无规定:通常情况下,当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这部分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来受让。 或者,经其他股东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也可由部分股东受让该股权。 三、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要依据股权变更的实际情况,及时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进行修改,使其反映最新的股权结构。 同时,还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股权变更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股东,不幸过世后,其继承人小李决定放弃继承权。但小李仅口头表示放弃,未出具书面声明,且未公证。此外,对于小朱股权的处理,公司章程无明确规定,其他股东小胡、小丽和小静对受让股权一事产生分歧。 案情分析: 1、小李放弃继承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公证,其仅口头表示放弃不符合要求,可能导致后续关于其是否真正放弃继承产生纠纷,无法提供确切证据证明放弃意愿。 2、公司章程无规定时,小朱的股权理论上可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受让,或协商由部分股东受让。但小胡、小丽和小静之间存在分歧,需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公司再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3、公司需根据最终确定的股权变更情况,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使股权变更具备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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