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遗嘱是有效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有效的遗嘱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必须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精神状态正常且意识清醒。 这意味着遗嘱人要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清晰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比如,不能是处于精神错乱、神志不清或者因疾病等原因无法正常思考和表达的状态。 只有在心智健全的情况下所立遗嘱,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可能影响其自主决定的情形。 比如,不能是在他人的威胁下或者被欺骗误导的情况下订立遗嘱。 三、内容合法 一方面,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 例如,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那部分,遗嘱人无权单独处分。 另一方面,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四、形式合法 1.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2.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然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3.打印遗嘱: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4.录音录像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日期。 5.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若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则无效。 6.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案情回顾: 小朱在患病神志不清时立下自书遗嘱,将财产分给小李和小胡。后小朱病愈恢复正常,却未重新立遗嘱。小朱去世后,小李与小胡按遗嘱分配财产,小丽(小朱配偶)认为遗嘱无效,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神志不清时立遗嘱,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对自己行为及后果有清晰认知判断,此时所立遗嘱不符合有效遗嘱条件。 2、遗嘱需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愿,小朱神志不清状态下所立遗嘱不能真实反映其想法,且其病愈后未重新立遗嘱确认,该遗嘱存在瑕疵,应认定无效。 3、遗嘱内容处分财产应是个人合法财产,此遗嘱在有效性存疑下,涉及财产分配需重新审视。 4、自书遗嘱形式虽看似符合,但因立遗嘱时小朱状态不符合要求,整体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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