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书遗嘱是否需要本人签名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代书遗嘱中,遗嘱人本人的签名至关重要,这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和遗产的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律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代书遗嘱有着详细且严格的规定。 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订立过程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在见证过程中,由其中一人负责代书,也就是将遗嘱人的意愿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完成代书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同时要准确注明年、月、日。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明确各方的责任,保证遗嘱内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二、签名的重要意义 遗嘱人本人的签名是代书遗嘱有效的关键要素之一。 这一签名代表着遗嘱人对遗嘱所记载内容的完全确认,是其真实意愿的明确表达。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遗嘱人可能会因特殊情况,例如身患重病导致无法正常书写等,无法亲自签名。 这种情况下,应当采用按手印等其他能够确认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方式来代替签名,并且要在遗嘱中清楚地注明相关特殊情况,以便后续的认定和审查。 三、缺少签名的严重后果 如果代书遗嘱中缺少遗嘱人本人的签名,或者没有有效的替代方式,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遗嘱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一旦遗嘱被判定无效,就无法按照遗嘱内容来进行遗产分配,遗产的处理将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 案情回顾: 小朱因病无法书写,找人代书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都签了名,但小朱未签名也未按手印且未注明特殊情况。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小李认为遗嘱有效应按此分配遗产,小胡则认为缺少小朱签名应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需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小朱未签名也无有效替代方式,不符合法律要求。 2、小朱虽有特殊情况不能书写,但未按规定采用按手印等替代方式并注明情况,此代书遗嘱应认定无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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