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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嘱要件有哪些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遗嘱的要件主要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遗嘱人要能够清晰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例如,精神正常、心智成熟的成年人通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则不具备。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内心的意愿。
如果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下订立的,那么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比如,有人通过威胁遗嘱人的生命安全,迫使遗嘱人做出违背自己本意的财产分配决定,这种遗嘱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为了保障这类特殊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遗嘱必须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不能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否则,涉及他人财产的那部分遗嘱内容将被认定为无效。
形式要件
遗嘱形式多样,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
不同形式的遗嘱有各自的要求。
例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防止出现伪造、篡改等问题。

案情回顾:

小朱在病重时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但小静称小朱立遗嘱时受小李胁迫,且小朱还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女儿小胡,遗嘱未给其留份额,同时该房产部分产权属小丽,小朱却全部分配给了小李。遗嘱形式为代书遗嘱,只有一人见证。

案情分析:

1、若小朱立遗嘱时受胁迫,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此遗嘱无效,因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胡留份额,违反相关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3、小朱擅自处分小丽的产权部分,涉及他人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
4、代书遗嘱只有一人见证,不符合形式要件,遗嘱效力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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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0 23: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