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见证怎么做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见证是确保遗嘱有效性和真实性的重要环节,一般有以下要点:
一、见证人的资格 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清楚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同时,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存在利害关系,例如不能是继承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 通常情况下,见证人的数量不少于两人,这样可以从多个角度保证见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见证程序 1.事先沟通:与立遗嘱人进行充分沟通,确认其意识清醒,思维清晰,立遗嘱是其真实自愿的行为。 详细了解遗嘱的具体内容,包括财产分配、遗产安排等方面。 2.全程在场:在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中,见证人都要在场。 密切关注立遗嘱人的状态和行为,确保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影响其自主意愿的情形。 3.签字确认:立遗嘱人完成遗嘱的书写或者口述后,见证人要在遗嘱上签字,并清楚注明见证的具体日期。 如果是代书遗嘱,代书人同样需要签字,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三、记录与存档 对整个见证过程进行详细记录,涵盖见证的时间、具体地点、立遗嘱人当时的状态以及遗嘱的完整内容等关键信息。 记录完成后,要妥善进行存档,以便在后续可能出现的查询需求或者纠纷解决时,能够提供准确、详实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遗嘱见证的具体要求可能会存在一些细微差异,建议向当地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案情回顾: 小朱欲立遗嘱,找来小李和小胡作见证人。小李与小朱继承人存在债务关系,且见证时中途离场一段时间。遗嘱完成后,小胡未注明见证日期。之后小静对遗嘱有效性提出质疑,争议焦点在于见证人的资格及见证程序是否合规。 案情分析: 1、小李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见证人资格要求,可能影响遗嘱见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小李中途离场,未全程在场,无法确保立遗嘱过程不存在影响小朱自主意愿的情形。 3、小胡未注明见证日期,使得见证过程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存疑,不利于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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