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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口头遗嘱公证处会采纳吗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口头遗嘱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公证处或许会予以采纳,不过这有着十分严格的条件限制,具体如下:
一、危急情况的界定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时,才能够订立口头遗嘱。
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通常是指遗嘱人的生命处于垂危状态,比如突发严重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等,导致其随时可能失去生命,从而无法通过其他常规方式来订立遗嘱。
除此之外,其他紧急情况,例如身处战争、自然灾害等特殊环境中,无法获取书写工具或者录音录像设备等,使得遗嘱人不具备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条件,也属于危急情况的范畴。
二、见证人的要求
订立口头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些见证人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例如要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也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其公正见证的人员。
三、危急情况消除后的规定
当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有能力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去法律效力。
若口头遗嘱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并且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见证人的可靠证言等,公证处经过严格的审查核实后,可能会采纳该口头遗嘱。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口头遗嘱缺少像书面遗嘱那样的有形载体,其证明难度相对较大。
所以,若非处于紧急情况,建议遗嘱人采用其他更为稳定且证明力更强的遗嘱形式。

案情回顾:

小朱在遭遇重大车祸生命垂危时,口头立下遗嘱,将财产分配给小李和小胡。有小丽和小静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后来小朱脱离生命危险且能以书面形式立遗嘱,此时对于此前口头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遭遇车祸生命垂危,符合危急情况的界定,且有两个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此时口头遗嘱符合危急情况下订立的条件。
2、但危急情况消除后,小朱有能力以书面形式立遗嘱,按照规定,之前的口头遗嘱就失去了法律效力,所以小朱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不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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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3: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