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无效的十种情况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无效的常见十种情况详细解析如下:
1.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若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未成年人、因精神疾病等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所立遗嘱,因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2.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遗嘱必须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若遗嘱人是在他人欺诈、胁迫下订立遗嘱,其真实想法被扭曲,这样的遗嘱无法反映其内心真实意思,故无效。 3.伪造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并非遗嘱人真实所立,完全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严重侵犯了遗嘱人的权益,所以是无效的。 4.篡改遗嘱内容无效:遗嘱被篡改部分违背了遗嘱人的原意,破坏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篡改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5.处分非自有财产部分无效: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自己的合法财产。 若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这部分处分行为无效。 6.未留必要份额处分无效: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否则对该部分的处分无效,以保障特殊继承人的基本生活。 7.危急后口头遗嘱失效: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口头遗嘱无效,确保遗嘱形式的规范性。 8.遗嘱形式不合法无效:如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缺少此条件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均无效。 9.见证人不适格遗嘱无效:若见证人如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等不符合法定条件,会影响遗嘱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导致遗嘱无效。 10.未履行程序遗嘱无效:像自书遗嘱没有遗嘱人亲笔签名等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的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在患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行为时立下遗嘱,将财产分给子女。小胡为多得财产,伪造小朱遗嘱。小李篡改小朱遗嘱部分内容。小静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且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丽留必要份额,引发遗产分配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其遗嘱无效,因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2、小胡伪造遗嘱,该遗嘱违背小朱意愿,严重侵犯其权益,当属无效。 3、小李篡改部分违背原意,破坏遗嘱真实性完整性,篡改部分无效。 4、小静处分非自有财产及未留必要份额部分无效,应保障特殊继承人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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