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算无偿受赠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继承人与无偿受赠者存在明显区别,不能将继承人等同于无偿受赠者,具体区别如下:
一、法律依据不同 继承主要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来进行。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例如,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会按照法定顺序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而遗嘱继承则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遗产分配方式。 受赠则是基于赠与人的赠与意愿。 赠与人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签订赠与合同等明确的法律方式,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二、财产转移性质不同 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的财产所有权转移行为。 也就是说,当被继承人离世后,其遗留的财产才由继承人承接,继承人由此获得这些财产的所有权。 受赠是在赠与人在世时进行的财产无偿给予行为。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后便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继承与无偿受赠在法律性质、程序等多方面都存在差异,不能将继承人取得遗产的行为简单地视为无偿受赠。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配偶小李认为应按法定继承由自己和子女继承。但小朱生前好友小胡拿出一份所谓“赠与协议”,称小朱生前将部分财产“赠与”他,引发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与无偿受赠者能否等同。 案情分析: 1、从法律依据看,小李等作为法定继承人,是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利。而小胡主张的受赠,需基于小朱明确的赠与意愿及合法赠与合同,小胡所谓“协议”存疑。 2、从财产转移性质看,继承是小朱去世后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继承人。若为受赠,应是小朱在世时进行的无偿给予行为,小胡情况明显不符继承与受赠的正常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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