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是死后生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是在遗嘱人死后才生效的,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一、遗嘱的性质 遗嘱本质上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身遗产或者其他相关事务作出的个人处分安排。 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比如,一位老人可能会在生前通过遗嘱的方式,明确自己名下房产由某个子女继承,或者将一部分财产捐赠给慈善机构等。 但在老人在世时,这份遗嘱并不会产生实际的效力,只有当老人死亡时,遗嘱才会开始生效。 二、生效时间 遗嘱人在活着的时候,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变更或者撤销之前所立的遗嘱。 这是因为在其生前,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家庭关系的改变、财产状况的变动等。 只有当遗嘱人死亡这一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后,遗嘱才正式生效,遗产的继承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才会按照遗嘱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理。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时,会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推定。 若有人没有其他继承人,就推定其先死亡;若都有其他继承人且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则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下遗嘱,表明将自己名下房产留给儿子小李,后小朱与小李因家庭矛盾关系恶化,小朱想变更遗嘱但未及实施便去世。此时,女儿小胡主张遗嘱应按新情况认定无效,小李则坚持按原遗嘱继承房产,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遗嘱性质上是遗嘱人生前对自身遗产等事务的处分安排,小朱所立遗嘱在其生前并未实际生效,其有权变更但未变更成功。 2、生效时间方面,因小朱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遗嘱正式生效,遗产应按遗嘱内容处理,除非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本案中小胡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3、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应按小朱遗嘱执行,房产由小李继承。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